《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等明确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单位应查清所有污染源,确定主要污染源及主要监测指标,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
排污单位应按照最新的监测方案开展监测活动,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
服务内容:
协助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规定、技术指南要求等内容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最新的方案内容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信息公开,按时完成与“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