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服务内容:
► 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自查及整改工作;
► 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监测或调查;
►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验收报告;
► 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他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