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 31 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 [2012] 140 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 [2014] 66 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 [2016] 145号)、《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穗环〔2019〕130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程中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场地调查评估工作阶段实际需要,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将相关材料和结果呈报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备案。
服务内容:
► 开展场地环境监测工作(现场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 开展场地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 编制《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
► 编制《场地环境详细调查报告》;
► 编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协助场地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